《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4-03-13 14:54 阅读人数:1

  2024年3月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修订印发《泉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泉政办〔2024〕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2023年12月1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闽政办〔2023〕35号),文件要求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参照省上办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在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泉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结合我市实际,牵头修订了《泉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2017年2月5日印发的《泉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规定》(泉政办〔2017〕10号)同时废止。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十九条内容,主要内容分为五大部分:

  (一)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本办法制定目的、依据、工作原则,规定了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下同〕及市食安委成员单位,明确考核工作由市食安委统一领导。

  (二)第五条至第六条明确了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的主要考核要点。

  考核要点分为基础工作、年度重点工作、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即时性工作以及加减分项等。

  (三)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了考核的周期、方式、程序。

  考核程序包括日常考核、年中督促、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年终自查、年终评审、综合评议、结果通报等程序。

  (四)第十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考核结果的等次划分和结果的运用。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各县级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并作为绩效考评和平安建设考核食品安全相关指标考评结果。

  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四档。得分≥85分、排在前五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排在第六名及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得分<85分的为C级。存在降级情形的最低降至C级,存在否决项的为D级。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考核结果为A级、较上年排名进步较大或食品安全工作某一领域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D级或连续3年排名最后1名的,将约谈有关负责人。

  (五)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对于在考核中弄虚作假人员的处理方式,规定了本办法负责解释的单位和施行时间。

  三、组织实施

  泉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依据本《办法》,加强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跟踪调度、督促指导和效果评估,确保食品安全各项工作落实落细。有效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进一步压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持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共同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四、政策咨询方式

  联系人:泉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黄玉林,联系电话:0595-2239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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